日前,老婆參加研習課程返家後表示,課程中有教友分享到,看見彌撒中,神父給離了婚的教友送聖體,教友認為這是不應該的。
我們家可愛的老婆憤憤不平地認為面臨離婚的教友,此時的境遇已經夠悲慘了,非常需要有耶穌的支持,為何教會此時卻還落井下石,給他們貼上標籤,強迫他們與耶穌隔離呢?
瑪爾谷第三章一開頭的地方記載,耶穌不是在安息日治好枯手的人時表達了行善比遵守規戒重要嗎?而若望福音第八章也記載了耶穌尚且寬恕了一名行淫的婦女的罪,為何教會如此拘泥於規定呢?
哦!我親愛的老婆,事情不是這個樣子的,容我試著解說一番。
首先就法典而論,哪些人「不准」領聖體?
法典在關於第三題聖體聖事的§915規定:『受絕罰和禁罰在科處或宣判後,以及其他頑固地處於明顯重大罪惡中的人,不准其領聖體。』
但是誰屬於「頑固地處於明顯重大罪惡中的人」呢?
1.按照第七題婚姻聖事第九章夫妻分離§1141規定:『完成而既遂的有效婚姻,除死亡外,任何人間權力,或因任何原因,皆不得解除。』所以只要夫妻婚前有一方受過洗且按教會禮儀結婚,或婚後夫妻皆受過洗,而這兩種情況皆曾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夫妻行為,後來卻不聽教會當局的勸勉而按照國家民法辦理「離婚」正式分居,除非其中一方處於被迫接受離婚,否則夫妻二人都可算是處於重大罪惡中,即便辦理和好聖事亦不得領聖體。一直要到兩人重歸於好,辦妥和好聖事後才能再領。
2.按照同一章§1142規定:『雙方已領洗的未遂婚姻,或一方已領洗,另一方未領洗的未遂婚姻,有正當理由時,教宗可以解除,惟必須雙方或一方申請,雖然對方不同意,亦可解除。』只要夫妻一方領過洗,但是未曾依人的方式發生適於生育子女的夫妻行為,可以經由教宗來解除婚姻誓約。這樣的離婚就不屬於處於明顯重大罪惡中,當然可以領聖體。
3.同一章§1143規定:『1項—雙方未領洗者所締結的婚姻,一方於領洗後,為了保護信仰,可用保祿特權解除之。其步驟是:只要未領洗一方離去,而領洗一方另結新婚,則撤銷前婚。2項—如未領洗一方不願領洗一方同居,或不願和睦相處,而不侮辱造物主,即視為離異,但領洗之一方領洗後,給對方製造離異的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』意思是,結婚時夫妻皆未曾領洗,婚後有一方領洗,但是未領洗的一方變心要離婚,或是未領洗的一方有家暴等問題,就可以視為原來的婚姻無效。這樣的離婚當然可以領聖體。
No comments:
Post a Comment